我們都知道,商標注冊不簡單,有些會遭遇商標駁回的情況,這也是大家最害怕出現的一種情況,也是大家最不想發生的情況,那么今天,快創通小編給大家梳理梳理商標被駁回的幾種原因,希望能幫到你。
NO.1新申請商標與在先商標近似或相同
新《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商標的作用是方便消費者區分相同或近似商品、服務的提供者,因而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服務上不允許存在近似商標,否則將導致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新申商標與在先商標近似或相同是商標被駁回的最主要的原因。
NO.2新申請商標系惡意搶注
新《商標法》第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近年來,國家從戰略層面高度重視知識產權行業,知識產權行業因之得到了快速發展,商標投資已成熱點。然而,也有一些投機者靠“鉆漏洞”、“打擦邊球”、“蹭熱度”的方式搶注他人商標,謀取非法利益,這是商標局重點打擊的違法行為。因此,涉嫌惡意搶注的商標基本會被商標局駁回。
NO.3新申請商標易產生不良影響
新《商標法》第十條規定:“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商標因常被使用于商業活動中,接觸的受眾十分廣泛,若商標格調低下,極易產生不良影響,損害社會風氣。
如“騷豆花”商標被商標局駁回的原因就是“騷”字占據顯著識別部分,而“騷”字含有鄙視、不尊重之意,易使人產生格調不高等認識,作為商標的組成部分易產生社會不良影響。
NO.4新申請商標系禁用標志
新《商標法》第十條規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4)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7)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8)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新申請商標一旦與上述**相違背,商標局基本上會駁回該商標的注冊申請。
NO.5新申請商標含有通用名稱或缺乏顯著性
新《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1)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2)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3)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商品(服務)的通用名稱是指在某一范圍內約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種類商品(服務)的名稱。商品(服務)的通用名稱包括規范的商品(服務)名稱,約定俗成的商品(服務)名稱,商品(服務)的俗稱和簡稱。例如“彩色電視接收機"是規范的商品名稱,而彩電則是簡稱。又如“自行車”是規范名稱,而單車則為俗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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