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4年商事制度改革之后,我國已由注冊資本實繳制改為認繳制。1萬塊錢可以開公司,1塊錢同樣也能開一家公司。那是否還有必要花那么多錢注冊公司呢?公司注冊資金是越多越好還是越少越好呢?關于這點,要依情況而定。
首先要清楚一點,注冊資本認繳制,不等于可以只認不繳。
1.注冊資本認繳制
自《公司法》新修訂后,我國注冊資本繳納制度從以前的實繳修訂為認繳,但實際上,認繳制不代表注冊資本可以只認不繳,更不代表可以不承擔注冊資本對應的責任。
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如果股東不按規定繳納出資的,除了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以外,還有可能面臨罰款處罰。
法律根據: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 第一款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 第一款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所以,注冊資本可以按期繳、延期繳,但是不能不繳。創始人在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時間時,可以根據公司未來業務的需要,自行判斷、約定。
2.認繳出資額&出資時間
公司注冊資本從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后,股東的認繳出資額、出資時間,完全由股東自行約定并在章程中載明。當約定的出資時間到期時,股東認為需要延期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調整出資時間。
但關于出資時間及出資額大小的約定,即使原則上不作限制,實際操作中也不要太“任性”了!
一是對超出公司經營期限的出資期限,公司登記機關可要求企業予以糾正或者相應延長公司經營期限。
二是有可能會被稅務局認定是“皮包”公司,面臨稅務稽查風險,以及陷入信任危機。
想象一下,如果公司注冊成功后,合作客戶發現公司資金遲遲沒有到位,又或者注冊資本僅為0元,那結果不言而喻。
3.印花稅
現在,稅務局工商部門是不收注冊登記費了,但年底一到,稅務局還是要收稅,根據相關規定,公司應按照注冊資本的萬分之五交印花稅。
雖說萬分之五聽起來是個小數字,但是,如果是像BAT(百度,阿里,騰訊)這樣的行業巨頭,注冊資本達上百億,那么印花稅支出,輕則也需要每年花費幾百萬,這可不是一筆小數目。
所以在認繳注冊資本時,也不要把自己寫成“億萬富翁”,一旦無法繳納,那么也會影響公司后期的融資進程。
3.問題解答
如果只是認繳沒有實際出資,那是不是公司經營失敗后,只要注銷便萬事大吉了?
答:并不是,即使沒有實際出資,但是公司股東的責任是按照出資比例承擔的。而根據《公司法》規定,在一定的特殊情形下,公司股東也必須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具體內容如下:
1、虛假出資;
2、出資不到位;
3、抽逃出資;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
5、執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
6、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進行清算;
7、股東怠于履行義務,致無法進行清算;
8、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
9、提供虛假清算報告騙取公司注銷;
10、股東在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清償債務;
11、股東在清算或注銷過程中有其他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