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商標被惡意注冊。這個相信大家都很熟悉,但是有一點。如果商標被惡意注冊,在什么情況下可以拿回主動權?我相信你知道的不多。下面,快創通小編將為您詳細介紹,希望能幫助到您。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明確了商標注冊原則,即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商標。《最高人民法院注冊公司代理機構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認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十八條對在先權利進行了解釋,即當事人在商標訴訟申請日前享有的民事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益。爭議商標經核準注冊時在先權利已不存在的,不影響爭議商標的注冊。
什么是民事權利?《民法通則》規定了自然人享有的各項民事權利,其中第一百一十條規定: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婚姻自主權。至此,法律規定姓名權為法定民事權利。
此外,《條例》第二十條還明確指出,當事人主張商標訴訟損害其姓名權。相關公眾認為商標標識是指自然人的,容易認為標有該商標的商品是自然人許可的或者與自然人有特定聯系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商標損害了自然人的姓名權。該條款雖然沒有直接認定在先權利的范圍,但間接確認了姓名權作為商標侵權的判斷思路屬于商標侵權的客體。
因此,姓名權作為一項法定民事權利,屬于《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在先權利。那我自然就有了取名字的權利。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也就是說,已經注冊商標的個人有權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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