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享受企業所得稅財政扶持政策,這6個問題,請您牢記!
來源:快創通發布時間:2022-04-11 15:37:34
01
問:企業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什么企業所得稅財政扶持政策?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三十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
(二)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三、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財政扶持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規定:“一、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企業就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在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允許據實計算扣除;在年度終了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再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02
問:企業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財政扶持政策,是否受征收方式的限定?
答:從2014年開始,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財政扶持政策時,不再受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的限定,也就是說,無論企業所得稅實行查賬征收方式還是財政扶持方式的企業,只要符合條件,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財政扶持政策。
03
問:企業預繳申報時,是否可以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財政扶持政策?
答:第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8號)規定:“一、關于2021年度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問題
(一)企業10月份預繳申報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主選擇就前三季度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財政扶持政策。
對10月份預繳申報期未選擇享受財政扶持的,可以在2022年辦理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統一享受。
(二)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采取“真實發生、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由企業依據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支出,自行計算加計扣除金額,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享受財政扶持,并根據享受加計扣除財政扶持的研發費用情況(前三季度)填寫《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財政扶持明細表》(A107012)。《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財政扶持明細表》(A107012)與政策規定的其他資料一并留存備查。
……
四、執行時間
本公告第一條適用于2021年度。”
第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規定:“二、企業預繳申報當年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選擇就當年上半年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財政扶持政策,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辦理方式。
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自行計算加計扣除金額,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享受財政扶持,并根據享受加計扣除財政扶持的研發費用情況(上半年)填寫《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財政扶持明細表》(A107012)。《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財政扶持明細表》(A107012)與相關政策規定的其他資料一并留存備查。
企業辦理第3季度或9月份預繳申報時,未選擇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財政扶持政策的,可在次年辦理匯算清繳時統一享受。
……
四、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
04
問:企業在預繳時可以自主選擇就前三季度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政策的規定,是僅限于2021年度還是以后年度均可享受?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8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企業10月份預繳申報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主選擇就前三季度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財政扶持政策僅適用于2021年度。
05
問:對制造業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是否有特殊規定?
答: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第一條規定,制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06
問: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財政扶持政策,應當如何計算可以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8號)規定:“三、關于其他相關費用限額計算的問題
(一)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同時開展多項研發活動的,由原來按照每一研發項目分別計算“其他相關費用”限額,改為統一計算全部研發項目“其他相關費用”限額。
企業按照以下公式計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一條第(一)項“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第6目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的限額,其中資本化項目發生的費用在形成無形資產的年度統一納入計算:
全部研發項目的其他相關費用限額=全部研發項目的人員人工等五項費用之和×10%/(1-10%)
“人員人工等五項費用”是指財稅〔2015〕119號文件第一條第(一)項“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第1目至第5目費用,包括“人員人工費用”“直接投入費用”“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和“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二)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小于限額時,按實際發生數計算稅前加計扣除額;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大于限額時,按限額計算稅前加計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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