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經常有財務人員問起來,企業之間無息借款還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答復:分兩種情況
1、對非企業集團內單位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需要按規定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2、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
提醒:
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有償借貸行為,屬于符合(財稅〔2016〕36號)規定統借統還的條件的,允許免征增值稅。
參考一
財稅〔2019〕20號《關于明確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第三條規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
參考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參考三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十九款第7項規定:
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稅。
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參考四
(財稅[2016]36號)根據附件《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一條的注釋,銷售服務,是指提供交通運輸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建筑服務、金融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金融服務包含借款服務。
參考五
財稅〔2016〕36號文第四十四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注:視同銷售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二)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三)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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