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字發票如何開具?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由于開票有誤等原因,受票方要將不合規發票退回并要求新換開,這就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適用的具體情形有哪些?以下是快創通小編整理相關內容,可供大家參考。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規定可以開具。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三條與第二十條規定:
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所稱作廢條件是指同時具有下列情形: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可概括為三個步驟,第一步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第二步稅務機關接收校驗信息表;第三步銷售方開具負數發票。具體操作要求如下:
第一步: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
情形一、購買方申請開具
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于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簡稱《信息表》),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信息表》一并作為記賬憑證。
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未用于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購買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情形二、銷售方申請開具
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于申報抵扣并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可在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信息表》。銷售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第二步:稅務機關接收校驗信息表
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網絡接收納稅人上傳的《信息表》,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后,生成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的《信息表》,并將信息同步至納稅人端系統中。
此外,納稅人也可憑《信息表》電子信息或紙質資料到稅務機關對《信息表》內容進行系統校驗。
第三步:銷售方開具負數發票
銷售方憑稅務機關系統校驗通過的《信息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新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需要注意的是,紅字專用發票應與《信息表》一一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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